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6号(关于进口尼泊尔植物源性中药材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尼泊尔农业与畜牧业发展部有关尼泊尔植物源性中药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有关要求的尼泊尔植物源性中药材进口。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尼泊尔农业与畜牧业发展部关于尼泊尔植物源性中药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本公告中的植物源性中药材(以下简称中药材),是指在尼泊尔野生或种植的余甘子等15种药用植物制品(详见附件)。
输华中药材生产、加工和存放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经尼泊尔农业与畜牧业发展部(以下称尼方)审核备案,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有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贸易开始前,尼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及时在官方网站公布。未获得中方注册的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中药材。
尼方应确保输华中药材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详见附件。
1.在尼方监督与指导下,输华中药材企业应采取控制病虫害的系统管理综合措施,包括疫情监测、综合防控及收获后处理等,并保存相关记录。
2.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技术人员应接受尼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3.一旦在监测中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企业应及时采取对应防治措施,以确保输华中药材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每个包装上应以中文或英文标注产品的名字、国家、产地(省份、城市或地区)、企业名或其注册号码等可追溯信息,并以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如使用木质包装,应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4.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应在装运时检查是不是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封识应完好无损。
1.输华中药材由尼方实施离境前检验检疫监管,确认符合本公告要求后,允许向中国出口。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或植物残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到中国。尼方应立即暂停相关企业中药材向中国出口,直到查明原因并采取比较有效的改进措施。同时,保存相关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有关要求,对进口中药材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5.如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及时向尼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企业的中药材进口。尼方应查明不合格的原因并进行整改,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中方将根据尼方整改结果,决定是不是取消暂停措施。
附件:尼泊尔输华植物源性中药材种类及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