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根据我们国家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农业部有关坦桑尼亚鲜食鳄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坦桑尼亚鲜食鳄梨进口。……(世界食品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和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农业部有关坦桑尼亚鲜食鳄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有关要求的坦桑尼亚鲜食鳄梨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坦桑尼亚鲜食鳄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输华鳄梨果园、包装厂和熏蒸处理设施须由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称坦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和坦方共同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标识代码。每年出口季节前,由坦方向中方提供更新的注册名单,获得批准的企业名单可在中方网站查询。
1.输华果园应建立并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及时清洗整理落果等,并执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包括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其他有害生物防控措施。
2.输华果园须在坦方监管和指导下,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监测和综合管理。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须接受坦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3.针对地中海实蝇、非洲芒果实蝇、纳塔尔实蝇及苹果异形小卷蛾,在鳄梨产区应采取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措施,包括使用诱捕器、化学防治、生物防治及其他防治方法,以控制有害生物发生或维持有害生物低度流行水平。
4.针对介壳虫和鳄梨日斑类病毒等中方关注的其他有害生物,需在生长季节开展监测调查,从花期至收获期每2周至少1次。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应及时采取包括如化学或生物防治在内的防治措施,以控制有害生物发生或维持有害生物低度流行水平。
5.输华果园应保留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和防控记录。化学防控记录应包括在生长季节内使用的所有化学试剂的名称、活性成分、施用日期、浓度等,并应要求由坦方向中方提供。
1.输华鳄梨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坦方或其授权官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2.输华鳄梨在果实采收后加工和包装过程中,须经清洗、刷果、挑拣并剔除劣果(过熟果、脱蒂果、非典型Hass果、伤疤果、黑点果、畸型果等)、枝、叶、土壤等,不带任何昆虫、螨等有害生物,果柄不得长于5mm。
3.包装好的鳄梨如需存储,应当立即入库并单独存储放置,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2.每个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国家、产地(县、区)、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代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输华鳄梨应在坦方监管下针对实蝇和苹果异形小卷蛾实施溴甲烷熏蒸处理,熏蒸处理指标:温度在21.1°C以上,剂量为32g/m3,熏蒸处理维持的时间不少于2小时。
1.坦方或其授权人员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鳄梨进行抽样检查,最小取样量为1200个果实,同时至少对2%样品中的40个可疑果进行剖果检查。如2年内没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数可降为1%,但不可以少于1200个果实。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到中国,并对相关的果园、包装厂或熏蒸处理设施采取暂停措施,直到坦方查明原因并采取了有效的改进措施。坦方应当保存相关记录,应要求向中方提供。
此外,在植物检疫证书检疫处理栏中,须填写熏蒸处理所使用的熏蒸剂名称、剂量、维持的时间和处理温度以及处理设施名称或代码。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鳄梨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向坦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包装厂的鳄梨进口。坦方应查明不合格原因,督促相关果园、包装厂进行整改,直到相关整改措施得到一定效果执行并被中方认可。
贸易开始前,在坦方的协助下,中方将派专家对坦桑尼亚输华鳄梨种植区进行当地考验查证或远程视频检查,确保其符合本检疫要求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坦桑尼亚鳄梨疫情发生动态及口岸截获情况,中方将开展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坦方协商,以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关检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