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该规则,一切从欧盟外第三国(不包括瑞士)入境货品的木质包装,有必要按世界植物保护条约安排(IPPC)发布的《世界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办理规范》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规则的专用标识。
新规则适用于一切用于承载、包装、支撑货品的阔叶和针叶原木,不包括胶合板和木屑紧缩板。包装木材需去皮,并经高温(HT)或用溴化木醇(Methylbromid,简称MB)进行除害处理。
从2005年3月1日起新制或修补的木质包装有必要加施IPPC标识。2005年2月28日前制作和修补的木质包装在2007年12月31日前的过渡期内不用加施IPPC标识,但需加施生产国代码(Iso-Code)、标识加施企业登记号、除害处理办法标识(HT或MB)及去皮缩写(DB)。关于不符合欧盟规则的木质包装,欧盟将在入境口岸采纳除害处理、毁掉或回绝入境等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