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关3月15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行政处分决议书甬北关缉违字〔2024〕62号》。
当事人:台州斯美特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保富,海关注册编号:3311961433
2023年10月21日,当事人托付宁波义佳货运署理有限公司,以一般交易监管方法向海关申报进口1票牛皮,报关单号为943,申报数量为3819千克,申报C&F总价为62208.93美元,申报产品编号为4107920090,对应的进口协议关税税率为0。经海关查验并经检测,发现该票牛皮实践应归入产品编号4114200000项下,对应的进口关税税率为9%,申报产品编号与实践不符。经查,当事人进口货品,产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上述牛皮的完税价格计人民币447575.83元,实践货品应交纳税款计人民币103703.32元,漏缴税款计人民币45518.46元(漏缴税款占应交纳税款的43.89%)。
案子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合作海关查办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且认错认罚,并在海关发现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之后自动减轻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损害结果,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之景象,同一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一起具有多个从轻处分情节。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品报关单、海关查验记载单、检测陈述、海关进出口产品归类意见书、税款计核证明书、货品清单、查询笔录、状况阐明和工商材料等依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品,产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应予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三条、第五条及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