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被海关稽查认定部分进口货物由于漏报部分运保费用导致漏缴税款,请问会有什么后果?
答:要结合具体违法情形分析相关责任及其承担问题。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该要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如贵司漏报部分特许权使用费构成申报不实,海关可结合具体情形对贵司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经T海关调查,当事人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有以下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2年6月10日至2023年5月30日期间,当事人向T海关申报进口货物61票,报关单号详见附件列表,申报商品名称均为车窗控制器,申报税号为9032899099(关税率7%)。后经海关验估归类,商品税号应归入85371090(关税率8%)。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自查发现并主动供述还曾以相同的商品编号向海关申报进口相同货物36票,报关单号详见附件列表,也存在上述税号申报不实情况。经查,当事人税号申报不实,货物价值43995107.04元,漏缴税款407362.11元。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据、当事人的陈述、查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与鉴定意见等证据为证。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该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该要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案中,当事人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3年5月30日期间向T海关申报进口货物61票,申报商品名称均为车窗控制器,申报税号为9032899099(关税率7%),后经海关验估归类,商品税号应归入85371090(关税率8%)。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申报不实。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自查发现并主动供述还曾以相同的商品编号向海关申报进口相同货物36票。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根据该法同条第(五)项之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根据《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四)项之规定,主动供述海关尚未掌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减轻行政处罚。根据该裁量基准第九条第(六)项之规定,其他依法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从轻行政处罚。根据该裁量基准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以漏缴税款为罚基处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减轻行政处罚的,处漏缴税款不满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从轻行政处罚的,处漏缴税款百分之三十以上不满百分之六十的罚款。本案中,当事人涉案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具有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情节,本案中,当事人漏缴税款经计核为407362.11元,应当以此为罚基予以裁量。
综合上述,依照《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和第(五)项、《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四)项、第九条第(六)项、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T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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